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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政策摘要

2021-02-18 14:530项城网

现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项政办【2018100号)摘要如下:

一、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实施自行管理的小区应当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五十三、七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负责相关物业备案手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四十六、七十三条)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与监管工作对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认定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负责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四十二、六十、六十一、六十五、六十七、七十、七十三条)

(四)城市管理局职责

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六)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七)公安局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八)财政局、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九)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一)市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负责受理电缆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投诉和诉求,并及时维修、养护、更新。(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二、问题处理程序

(一)业主反映问题

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解决(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解决不了的向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解决,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不能立即解决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问题(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二)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业主应积极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公示催缴,逾期不缴纳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上报拖欠物业费业主的信息名单督促缴纳,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缴纳的,街道办事处可将拖欠物业费业主的信息名单抄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登记,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将其公开。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拖欠物业费业主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项政办【2018100号第四条第四款第7)

三、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下列权利1.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2.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5.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6.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7.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8.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2.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3.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承担下列义务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3.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5.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6.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监管平台服务电话:0394—4301099

15737524095

监督电话: 18348353175

15039466789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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