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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举报奖励的通告

2024-04-29 16:520项城网

为禁绝毒品、肃清毒害,有效打击非法种植罂粟违法犯罪行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强化全市禁种铲毒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大麻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严禁食用罂粟苗。

三、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于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按照《河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给予2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彻底铲除干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禁毒办或省禁毒办、周口市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市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110

项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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